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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資訊
註冊公司
公司名稱
必須是唯一、獨一無二;
可以只註冊英文或中文,亦可同時註冊英文及中文;
不得含有以下若干限制字或詞
出現於備存的《公司名稱索引》的名稱相同;
根據某條例成立或設立的法人團體的名稱相同;
使用的公司名稱會構成刑事罪行;或
公司名稱屬令人反感或因其他原因屬違反公眾利益的
董事 股東及股份 公司秘書
董事(自然人)必須最少1人及年滿18歲;
股東人數數目下限1人、上限50人;
公司發行股本下限為港幣1元,沒有上限;
股東和董事可以是自然人及/或法人團體;
股東和董事屬同一自然人或法人團體,公司秘書需是另一自然人或法人團體;
必須委任最少1名公司秘書且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、香港持牌會計人士、香港持牌法律人士、「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」
公司指定代表
最少委任1名人士,可以是公司股東、董事或僱員;
要居於香港的自然人,可以是香港持牌會計人士、香港持牌法律人士、「信託或公司服務香港持牌人」
註冊辦事處
公司需要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;
《重要控制人登記冊》記錄有關重要控制人的資料,需要保持更新,在公司的註冊辦事處或在香港的其它地方備存,有需要時供執法人員檢查
公司秘書服務
根據香港政府第622章《公司條例》
公司必須有一名公司秘書
公司的公司秘書——
如屬自然人,須通常居於香港;及
如屬法人團體,「信託或公司服務持牌人」其註冊辦事處須設於香港,或須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
如董事及股東非同一人,則可委任其中一人兼任公司秘書
如董事及股東屬同一人,則需要委任第三者為公司秘書
公司秘書主要職責
安排呈報法定文件予公司註冊處
處理股份轉讓及配發事宜
處理及保存公司之法定記錄(如股東名冊、董事名冊等)
組織及出席見證股東或董事局會議
商業登記
須辦理商業登記的「業務」,包括以下情況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,或非在香港成立但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的有限公司,不論實際上是否有在香港經營業務
香港設有代表辦事處或聯絡辦事處,或出租其在香港的物業的非在香港成立的有限公司,不論有否在香港設立營業地點
個人獨資或合夥方面,為了圖利而從事的任何形式的生意、商務、工藝、專業、職業或其他活動
為會員提供設施、服務及專用處所,以便進行社交或康樂活動的會社 (惟單就職位或受僱工作的人士,不會被視為經營業務則無須辦理)
可豁免的情況
慈善機構
農業、園藝或漁業的經營(不適用《公司條例》成立為法團或註冊的公司)
擦皮鞋的生意
《小販規例》須要領取牌照的各種小販生意(在建築物內經營者除外)
業務每月的平均生意額不超過以下限額,主要憑提供服務以賺取利潤的業務$10,000以下;其他業務$30,000以下
何時需要申請
獨資、合夥或其他非法人團體經營的業務、非香港公司及分行業務,必須在開業後一個月內辦理
根據《公司條例》成立為法團或註冊的公司。一般來說,已在開業是一併辦理
辦理所需文件
獨資、合夥的,需要提供相關人士的香港身分證或有效護照副本
非香港公司,需要提供當地政府發出的「公司註冊證明書」或同等性質文件之副本
其他非法人團體,需要提供主要高級人員的香港身份證或有效護照副本
業務名稱
可以只為業務登記一個中文名稱、一個英文名稱、或同時登記中文及英文業務名稱
業務名稱不可以使人聯想到有關業務是以有限責任形式成立為法團,但事實卻並非如此(例如名稱不能含有「有限公司」或「Limited」)﹔或使人聯想到與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有關係,但該關係卻不存在或不曾存在
同業務可以登記多過一個業務名稱,但每個額外的業務名稱會視作為一間分行登記。而額外的業務名稱,亦須符合以上規定
如果經營多於一個業務,則需要為每個業務分開登記。每個業務都可以有各自的業務名稱